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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部地方金融监管法规获准通过

添加时间:2019-04-10 14:32:10 阅读次数:

3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这也是四川首部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立法起草于2016年10月启动,通过调研、论证,召开立法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18年6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9月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

据了解,《条例》将从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发展与服务、风险防范等方面对全省地方金融活动予以规范,将为加强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推进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促进地方金融发展,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保障。

地方金融组织要审慎经营 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4月4日,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将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45条,包括总则、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与发展、风险防范、法律责任和附则,将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等地方金融组织纳入适用范围。《条例》要求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应当经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或备案后取得相应经营资格,并对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为规范作了具体规定。

从公布实施的条例中了解到,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其中,对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条例》明文规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也必须依照审慎原则,按规定开展业务,并建立相应的内控机制。

《条例》指出,地方金融组织解散的,应依法清算,对相关业务承接及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依法接受监督。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应依法注销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条例也作出了罚款、停业,甚至追求刑事责任等方面的处罚。

近期,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注销了一批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许可证。3月29日,省地方金融监督局通报称,根据公司申请,该局依法注销来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眉山汇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眉山市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等4家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4月4日,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等3家公司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也依法被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