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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向“强担保”转变

添加时间:2020-06-29 17:52:33 阅读次数:

 

融资担保机构的定位与地位

 

5月26日,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增加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融资规模、优化融资结构,实现“增量、降价、提质、扩面”提出30条措施。措施基本都是货真价实、有血有肉的干货,可谓针针见血,条条重磅。《意见》目的在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但纵横交错的各条款,也在无形中推动着银担合作,对融资担保工作是极大的鼓舞和支持。本文简单分析融资担保部分内容。

一、关于融资担保的内容

《意见》30条措施中(十六)、(十七)、(二十五)三条专门讲融资担保工作。内容如下:

“(十六)发挥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其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策性,逐步取消盈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其支小支农成效(包括新增户数、金额、占比、费率水平等)、降低反担保要求、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和首次贷款支持率等指标,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并将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十七)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运作。2020年力争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业务合作,提高批量合作业务中风险责任分担比例至30%。对合作机构单户1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2020年全年对100万元以上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二十五)建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改革,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二、融担担保的定位:突出两个属性

1.准公共产品属性

“准”是类似、差不多、接近的意思,准公共产品就是差不多就是公共产品。有几个含义:一是公共产品由政府或公共团体提供,融资担保作为准公共产品,可以说融资担保机构是代行了政府的一部分公共服务职能;二是公共产品着眼于服务大众,受众广泛,融资担保自然服务更广泛的中小微企业;三是公共产品很多接近于无偿服务、至少也是低成本获取,所以融资担保的保费要尽可能的低;四是公共产品一般多由国家财政支持或全额保障,融资担保理应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

2.政策性

即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政治目标和路线、方针、政策,旨在实现党的执政目标和政府的管理目标。政策性是融资担保的本质属性,而准公共产品属性则是形式属性,是从属于政策性的。政策性对融资担保机构的最根本要求就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始终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当前则是要通过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三、对融担机构的营利性考核:从“弱化或取消”到“逐步取消”

从国发〔2015〕43号、国办发〔2019〕6号文的“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到到《意见》的“逐步取消盈利考核要求”。方向已经明确非常明确了。逐步取消,目的就是最终取消。这才能做到与上面的两个属性相匹配,否则,是很难体现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策性的。

四、融担机构的地位:考核结果的“三个挂钩”

“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有三层意思:一是考核结果与政府支持紧密相关,考核的优劣决定了政府支持的强弱;二是政府至少三个方面要体现支持,包括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如果担保机构考核结果有优劣,而政府都未支持或支持无差别,则是明显不合理的;三是政府支持是动态、持续、灵活的。以上三个挂钩,归结起来说就是一个挂钩,即与政府的挂钩。本质上则体现了融资担保的地位,按照国发〔2015〕43号文说法,“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融资担保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也正因此地位,才会有这些挂钩,而这些挂钩,又进一步强化了融资担保的地位。

五、融担机构将不再是银担合作中的弱势一方

融资担保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策性的定位,决定了它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和手段”的地位,而一系列的考核要求、扶持政策等都是为了巩固其地位、体现其定位。从社会治理的层面看,融资担保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是高于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政府对融担机构的支持扶持,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因为融资担保机构弱,但从本质上讲则是因为融资担保工作重要。“重要”才是政府支持融担机构的理由和原因。从自身的定位、地位及政府对其的态度来看,融资担保机构都应是优于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通过这几年的加快发展及政府扶持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融担机构在银担合作中的地位已开始转变,原来的弱势将成为历史,很快就将成为完全平等甚至略为强势的一方。

 

银担合作——银行前所未有的紧迫任务

 

《意见》虽然全文没有一次提及“银担合作”四个字,但诸多措施都与银担合作有关,也可以说比专门出台银担合作意见都更能推动银担合作的开展。《意见》从全方位、多角度有效激发了银行开展银担合作的欲望和推动银担合作的主动性、积极性。银担合作可能在短时期内实现突破性进展。

一、《意见》进一步压实银行普惠金融责任、加大了银行压力

1.对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有具体指标

《意见》第(二)条明确:“发挥好全国性银行带头作用。……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全国性银行要合理让利,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明显扩大。”

2.提高政治站位、转变经营重心的要求

《意见》第(六)条要求:“……转变经营理念。要高度重视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工作,……把经营重心和信贷资源从偏好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移到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实现信贷资源增量优化、存量重组。”

3.普惠金融考核权重提高

《意见》第(八)条明确:“商业银行要提升普惠金融在分支行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将普惠金融在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要降低小微金融利润考核权重,增加小微企业客户服务情况考核权重。”

4.尽职尽责为广大银行从业者卸下心理包袱

《意见》第(八)条明确:“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如无明显证据表明失职的均认定为尽职,逐步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激发其开展小微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5.贷款种类的要求

《意见》第(九)条明确:“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督促商业银行提高首次从银行体系获得贷款的户数。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

6.对银行利润考核有所弱化

《意见》第(十四)条明确:“研究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修改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弱化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考核中对利润增长的要求。将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情况挂钩。引导金融企业更好地落实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二、融资担保是银行履行普惠金融责任、缓解自身压力的有效途径

1.开展普惠金融,是国有银行的政治责任

国有金融企业,“国有”两字决定了其必然要承担政策性的职能、要服务国家发展大局,而不能将利润作为唯一的、终极的目标。如果说以前要银行做大普惠金融贷款只是政策导向、美好愿望的话,现在《意见》的出台,则从经营方向、考核指标、业务比例、责任免除等方面对银行开展普惠金融有了具体、细化、可操作的规定,做大做好普惠金融,成为银行必须要做、必须做好、不做好不行的现实要求。

2.普惠金融天生风险较高,银行需要融资担保分险

作为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中小微企业,天生数量庞大(占全国企业总数90%以上)、实力弱小(缺乏有效抵质押物)、生命周期短(平均寿命3年左右),这决定了其经营成本和融资风险较高。如无巨大压力,市场经济规律及资本的逐利本性决定了银行必然去开展高盈利业务,而不会开展普惠金融之类的高风险业务。正因为如此,长期以来,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和水平提升缓慢,“雷声大雨点小”。但如今,普惠金融成为银行接受考核的硬任务、硬指标,问题不再是做不做、拖不拖,而是在必须做的同时实现盈利。

对国有银行利润考核虽有所弱化,但也仅是弱化而已,作为商业性国企,不可能取消利润考核。这决定了银行要在完成普惠金融指标的同时,确保一定程度的盈利。要更多盈利,必然需要尽可能的把更多风险分散出去,而融资担保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之一。

3.尽职免责机制的完善,将一定程度打消银行从业者开展银担合作的顾虑

尽职免责规定不完善,是制约银行从业人员开展银担合作的巨大障碍。很多银行从业者反映,谁不想开展普惠金融,多做点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好事、善事呢?但尽职不免责,贷款一旦收不回,个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对具体的个人是难以承受的。《意见》明确“如无明显证据表明失职的均认定为尽职,逐步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将极大地缓解银行从业人员对不良贷款的顾虑与恐惧,调动银行从业者开展银担合作的积极性。

三、融资担保将成为银行竞争的稀缺资源

1.全国“一盘棋”的融资担保体系正在形成

通过近几年的转型,融资担保在政府的各项政策扶持下,基本扭转困境,实现了回归本源、专注主业。特别是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组建运行,龙头作用发挥充分,国家融担基金、省级再担保、融资担保机构的三层组织体系已经形成,体系的合力也在加快凝聚,靠一个个担保机构与银行单打独斗的局面很快就要一去不复返了,融资担保体系的力量已经足够与任何一家银行进行平等的谈判与合作。银担合作进入“总对总”合作的新时代,展现出新风貌、新气象。

2.融资担保是有限、稀缺资源,银行间需要争取

融资担保是政策性资源,其稀缺性主要表现为:一是行业总的实收资本有限,且增长率低于银行普惠金融贷款考核增长率;二是融资担保放大倍数有法定高限,不会无限放大;三是保本微利的底线,要求担保机构必须将代偿率控制在一定水平,代偿总能力是有限的。

对银行来说,要在完成普惠金融考核目标的同时,实现更多盈利,就要最大限度地争取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和进行分险。谁最先在银担合作中占取先机,抢占到更多融资担保资源,谁就会在以后的普惠金融业务和同行业竞争中赢得主动。

 

银担合作的风险管控和具体模式

 

一、为担保机构正名——担保机构风控能力并非天生弱于银行

2017年、2018年,全国担保机构的担保代偿率分别为2.58%和2.6%,融资担保代偿率要高1个百分点左右,2018年融资担保代偿率为3.74%。而部分较优质的担保机构,代偿率在2%以内,最优质机构控制在1.5%以内。

2017年、2018年,商业银行贷款不良率分别为1.74%和1.83%,比担保代偿率低1个百分点左右。但2018年,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却高达5.9%,不仅高于担保总体代偿率,也高于融资担保代偿率。

因融资担保贷款项目整体质量远低于银行贷款项目整体质量,担保项目的整体风险是高于总体贷款项目不良率的。如果考虑此因素,那么担保代偿率高于银行整体不良率就是很正常的事情了,因为从项目质量看,两者并非在公平的舞台竞争。

因担保贷款项目多属中小微企业,所以将担保代偿率与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进行比较,相对更公平合理。由上数据看出,银行的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远高于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代偿率。这说明,担保机构的风控能力并不弱于银行,甚至可以说担保机构风控水平差的说法是一种长期以来的污蔑和错觉。这也说明,担保机构只要努力,风控水平是完全可以达到甚至超过银行的。

而从全国范围看,大量担保行业的翘楚,其担保代偿率都控制在1.5%以内,这些机构每个省都有。这些机构的代偿率,不仅低于银行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也低于商业银行的总体贷款不良率。他们的风控水平,是远远高于一般银行的,同地域的城商行、农商行(不良率更高)更不可比拟。这些优质机构下一步将是银行疯狂争取银担合作的对象。近几年,融资担保行业能够在天翻地覆、风雨飘摇中浴火重生、屹立不倒,正是靠的这些优质担保机构,他们是行业的中流砥柱。

二、银担合作中银行分险20%总体是可行的、可持续的

融资担保行业代偿率暂按4%测算,银行如分险20%,银行实际分险占项目金额的0.8%。此情形下,假设银行贷款利率如为7%,按3%成本,还有3.2%的收益。

对于优质担保机构,代偿率为2%,银行分险20%,银行实际分险0.4%,银行更不会因开展银担合作而发生较大风险。

银行根本不用谈虎色变。从目前融资担保行业整体情况看,只要将贷款利息及担保代偿率控制在一定范围,银行分险20%是完全可行、可持续的,完全可以成为一种健康的商业合作模式

三、银担合作的趋势分析

银行开展银担合作的基本条件是:银行不会因银担合作发生总体亏损,确保银担合作业务盈利。这是银行作为商业性国有企业的底线,也是作为市场主体的生存要求。除非国家可以容忍这部分业务不盈利或允许一定限度的亏损,否则,只要实质上违背上述要求,则银行是必定不会开展银担合作的。

站在担保机构的角度,对银担合作趋势做一简单分析:

1.优质担保机构。对代偿率控制在2%以内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以说基本不存在银担合作的障碍,且更大的可能趋势是银行主动找担保机构合作并主动进行分险。此种情况下,担保机构可争取银行分险达到20%。

2.正常担保机构。对代偿率在2%-3%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就要主动争取与银行开展银担合作,通过努力,银行分险10-15%是有可能实现的。

3.风险担保机构。对代偿率在4%以上的担保机构,银担合作就是一项相对艰难的工作了,银行分险的难度较大。对代偿率在5%以上的担保机构,就不想想着银担合作了。

因此,打铁还需自身硬,银行分险与否,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担保机构自身的风控能力。只有把自身做强了,担保机构才会取得银担合作的实质性突破。

而对银行来说,则可视担保机构的质量,决定是否开展银担合作以及银行自身分险的比例。但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歧视性心理和非理性抵触,早应该彻底抛弃了,这是思想遗毒,与新时代格格不入。离开担保机构的支持,银行不可能完成普惠性贷款的考核任务。

四、诚信原则是银担合作的基石

当前,加强银担合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既是业务要求,也是政治要求。

银担合作作为一种合作方式,共同的目的是通过合作来推进单靠一方无法完成的事业,在分散风险、实现共赢的基础上,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金融反哺实体经济的作用。

诚实信用,是银担合作的精髓与灵魂。合作的双方都不能以甩锅、转嫁风险为出发点和目的,这是不道德的、损人利已的观念,完全违背了银担合作的政策初衷和存在意义。

担保机构,如不加强自身风险控制,一面风险巨大,一面又想通过银行分险来摆脱困境,这是不可能的,对一个代偿率超过6%的担保机构,银行即使分险30%,担保机构依然无法摆脱自身困境,而且也不可能持续。而银行试图通过银担合作,将不良贷款甩锅给担保机构,虽然表面分险20%甚至30%,但实际上把70%甚至80%的风险甩给担保机构,这也是不道德的。

五、银担合作的两种模式分析

在实际银担合作中,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负责尽职调查、项目风险管理是难以实现的,且容易责任不明确,操作性不强。在操作中,必然要以其中一方为主,因此银担合作模式就可分为担保负责项目和银行负责项目两种,简单说就是见担即贷型和见贷即担型。

1.担保负责项目(见担即贷)

因为项目主要由担保机构负责,银行最大的顾虑就是担保机构转嫁风险。因此,该模式,银行对担保项目进行分险,合作条件就要保证担保项目约定代偿率低于银行不良率,这样银行才有合作的积极性,才能打消担保机构项目风险过大的顾虑。既然由担保机构负责项目,那么在风险上限就要按银行的来,这样才公平。这种模式,适合于非常优质的担保机构与银行开展合作。

2.银行负责项目(见贷即担)

因贷款项目由银行负责,担保机构的最大顾虑是银行转嫁风险。该模式,担保对银行项目进行担保,要保证项目不良率(约定代偿率)低于担保自身代偿率,这样担保机构才有合作积极性,才能打消银行转嫁风险的顾虑。既然由银行负责项目,那么在风险上限就要按担保机构来,这样才公平。这种模式,特别优质的担保机构是缺乏合作积极性的,适用于相对较弱的担保机构,一方面可以做大业务规模,一方面风险并不高于自身原来水平,对部分停滞或困境中的担保机构,可以说是起死回生的方法和机会。

上述模式的要点在于,当一方负责项目时,具体代偿分险上限就要站在另一方的角度进行控制,这样才是公平的,而不能完全考虑一方而忽视另一方。当然,为保持合作可持续,银行不良率与担保代偿率必须在合理范围,如果过高的话,是缺乏合作基础的。

银行和担保机构在考虑银担合作对象时,既要清醒认识自己的不良率(代偿率),也要把握好对方的代偿率(不良率),从而商定具体的合作模式。

六、关于银担合作的差异化及“总对总”合作

在上述模式中,如果采取见贷即担方式,那么,只有在与银行约定的担保代偿上限不高于担保机构自身代偿率的时候,担保机构才有合作的积极性。如,银行要求担保机构代偿上限3%,那么代偿率在2%以内的优质担保机构就缺乏合作的积极性,因为这种合作可能加大担保机构的风险,对担保机构是不公平的。

而如果采取见担即贷方式,那么,只有在与担保机构约定的代偿上限不高于银行自身不良率的时候,银行才有合作的积极性。如,担保机构要求代偿上限3%,那么不良率在2%以内的银行就缺乏合作积极性了,因为这种合作可能加大银行风险,对银行又是不公平的。

因此,在银担合作中,较为合理的做法是采取差异化合作方式,不同的银行与担保机构,不同的贷款不良率与担保代偿率,就要在博弈和谈判中确定具体的、不同的分险比例、代偿上限。

对于省级再担保牵头开展的银担“总对总”合作,如果不能采取差异化方式,而是采取一刀切的分险比例、代偿上限,前期可能推进较快,后期可能会出现难以持续的情况,甚至在一开始,就会有部分优质银行和担保机构不参加。

 

来源:图说金融区块链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