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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财金〔2020〕14号-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

添加时间:2020-09-25 09:22:18 阅读次数:

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体系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冲击,按照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搭建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体系,开展“政银担”风险共担业务,进一步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扩大信贷规模,提高融资服务水平,提供低成本的信贷服务,保障企业资金链条不断、正常生产经营不停,助推实体经济渡过难关。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的划型标准规定的,依法在潍坊市区域范围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与前者规模相当的、经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第三条  申请贷款须符合银行的信贷条件,单户贷款本金1000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银行在开展“政银担”业务时不再收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证金,并向该类业务的小微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利率,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一年期内银行贷款利率按照不超过印发之日一年期LPR+100个基点执行,一年期以上按照不超过印发之日五年期LPR+100个基点执行。

第三章  业务类型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符合银行准入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于支持范围内小微企业,在最高代偿率上限范围内全面开展以下担保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最高代偿率上限为8%,并设定3%5%8%三条预警线。

(一)“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业务。对于贷款额1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以及贷款额100万元以下、贷款用于缴纳租金或发放工资的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

(二)银担28分险业务,除“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业务外,银行承担贷款20%风险责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80%风险责任。其中对上级银行已与国担基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签署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协议的,银行应先保证该业务在我市落地,并积极向上级银行争取政策和额度支持。

第四章  承办担保机构选用

第五条  各银行须先选用企业注册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承办担保机构进行合作,如企业注册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能满足银行合作要求,各银行要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当地财政部门原则上须在2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确定是否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即潍坊市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担保)承办该地区担保业务。对当地财政部门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各银行可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诉。

第六条  如当地财政部门同意由汇金担保作为承办担保机构,则汇金担保负责承办该地区相关业务,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担保业务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对于企业注册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暂时不满足合作条件的,当地财政部门应积极督促,帮助企业注册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或与汇金担保通过股权合作的方式实现一体化运营,尽快达到银行合作和纳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条件,相关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财政部门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将工作方案报送市财政局。

第五章  担保业务流程

第八条  银行针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开发相应的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产品,建立授信审批、放款等绿色通道,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优先配套信贷额度支持,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和确定意向合作额度,明确各自职责,确定申请企业条件、合作模式、风险分担标准等。

第九条  银行受理借款人提出的担保贷款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项目,按照银行贷款评审要求和程序,原则上10日内自主完成贷款审批,并及时将审查情况和相关资料提供给承办担保机构。

第十条  承办担保机构对贷款项目进行资料齐全性和支持范围相符性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全部予以承保,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担保业务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供抵质押类反担保措施。

第十一条  银行与借款人、承办担保机构签订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或担保函,并受承办担保机构委托指导借款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  承办担保机构担保完成后,及时向潍坊市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再担保集团)办理再担保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市再担保集团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担保手续,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再担保业务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担保费、再担保费收取

第十三条  承办担保机构暂免收取担保费,市再担保集团暂免收取再担保费,仅由承办担保机构代收取省及以上再担保费。对于国担基金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省及以上综合再担保费率为不高于0.1%/年;对于其他担保业务,费率标准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费部分,由财政部门通过调整考核办法、提供降费奖补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代收的省及以上再担保费为一次性收取,若因提前还贷或其他情形,提前解除担保责任或银行免除担保代偿责任,代收的省及以上再担保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承办担保机构代收的省及以上再担保费,以担保费的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未足额收到借款人缴纳担保费的,承办担保机构不承担担保代偿责任;再担保机构未足额收到承办担保机构缴纳再担保费的,再担保机构不对该批业务承担担保代偿补偿责任,由承办担保机构独自承担担保贷款本息相应的担保代偿责任。

第七章 代 偿

第十七条  承办担保机构最高代偿率上限为8%,并设定3%5%8%三条预警线,当代偿率达到3%时,银行需向承办担保机构做出加强风控措施的说明,提出避免和解决风险加大的措施,承办担保机构同时向市再担保集团通报以上情况;当代偿率达到5%时,银行应向承办担保机构做出分析风险增加原因,提出避免和解决贷款风险加大的措施,同时承办担保机构须向当地财政部门和市再担保集团通报以上情况,市再担保集团将以上情况向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保监分局等相关监管部门汇报;超过8%后,承办担保机构不再承担代偿责任。

(一)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业务。担保代偿率的计算公式为:合作期担保代偿率=累计担保代偿金额(包含本金、相应利息)/累计年化贷款本金。累计年化贷款本金(项目贷款本金×贷款天数/365) 贷款天数指合同借款期限,按日计算。

(二)银担28分险业务。担保代偿率的计算公式为:合作期担保代偿率=累计担保代偿金额(包含本金、相应利息)/(累计年化贷款本金×80%)。累计年化贷款本金(项目贷款本金×贷款天数/365),贷款天数指合同借款期限,按日计算。

第十八条  代偿程序。

(一)符合纳入国担基金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范围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每月末之前,根据当月登记备案业务规模及相应担保代偿金额上限,将担保代偿补偿备付金足额存入指定账户,具体代偿及追偿流程按照国融担〔202029号文执行(附件)。

(二)对其他担保业务,担保贷款到期前1个月,经办银行应通知承办担保机构和借款人还款相关信息。贷款逾期未足额偿还的,经办银行应当向借款人依法追偿。连续欠息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追索未果的,经办银行向承办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并出具《担保贷款代偿通知书》、追偿工作记录和证明资料。其中,追偿工作记录和证明资料按照经办银行管理基本制度的相关贷后管理规定提供。

1.承办担保机构接到书面代偿申请后,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完成借款人逾期情况的核实,并向市再担保集团提出代偿意见,市再担保集团应在收到承办担保机构的代偿意见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复。市再担保集团同意代偿后,2个工作日内,从设立在贷款银行的担保代偿补偿备付金账户中支付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所承担的担保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2.担保代偿补偿备付金账户是指市再担保集团、承办担保机构、市级小微企业增信基金为及时履行担保代偿责任,由市再担保集团在市级合作银行设立的担保代偿补偿备付金账户,用于归集市级小微企业增信基金、承办担保机构、市再担保集团共同配置的担保代偿补偿备付金及进行担保代偿补偿。

3.备付金账户资金归集根据实际发生的合作业务规模、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及担保代偿金额上限,分期在备付金账户按比例存入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对于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业务,担保代偿补偿备付金由市级小微企业增信基金承担10%,市再担保集团承担40%、承办担保机构承担50%。对于“28分险业务,担保代偿补偿备付金由市级小微企业增信基金承担10%,市再担保集团承担30%、承办担保机构承担40%

4.承办担保机构、市再担保集团在审核通过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市再担保集团应及时按照代偿比例拨付代偿资金,如到期不能拨付,银行可向市财政局申诉,市财政将在3个工作日内,催促市再担保集团予以拨付,如市再担保集团到期仍不能拨付,市财政局将动用增信基金先行拨付承办担保机构分担代偿部分所用款项。并对承办担保机构、市再担保集团应承担部分予以追偿,对公司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对于2:8分险业务,如银行未能按本办法要求主动承担贷款本息的20%风险责任,承办担保机构有义务向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保监分局等相关监管部门汇报,取消其“政银担”业务合作和财政性资金存款行资格。

第八章  追 偿

第二十条  实施代偿后,由银行牵头,承办担保机构、市再担保集团配合,向债务人追偿,追偿方式由三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后续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索费用后,在银行、承办担保机构两方之间按分险的比例分配,在银行与承办担保机构分配后,再由承办担保机构与市再担保集团、市级小微企业增信基金进行分配。由追偿方(银行或承办担保机构)在实际追偿款到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各方按照前述规定分配返还。若实施追偿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的,则承办担保机构、市再担保集团不承担相关追偿费用。

第二十二条  追偿方将追偿情况按月度以书面形式报送企业注册地财政局和市再担保集团,市再担保集团按月度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章  风险分担

第二十三条  对于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业务,由市再担保集团与承办担保机构平均分摊代偿风险。

第二十四条  对于银担28分险业务。

(一)国担基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代偿率3%(含)以内的担保业务,省及以上分担40%-50%的风险,由市再担保集团统一与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衔接。市县分担30%-40%的风险,市再担保集团风险比例不低于承办担保机构风险比例。

(二)对于其他银担28分险业务。

代偿率3%(含)以内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省及以上分担40%的风险,由市再担保集团统一与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衔接。市县分担40%的风险,由市再担保集团与承办担保机构平均分摊。

代偿率3%-5%(含5%)部分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省及以上分担20%的风险,由市再担保集团统一与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衔接。市县分担60%的风险,由市再担保集团与承办担保机构平均分摊。

代偿率5%-8%(含8%)部分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省及以上分担5%的风险,由市再担保集团统一与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衔接。市县分担75%的风险,由市再担保集团与承办担保机构平均分摊。

省及以上风险分担部分,由市再担保集团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申请获得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按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返还各方。

第二十五条  银行对其20%风险敞口部分不得以保证金、存单、国债等其他有价证券的质押或者土地房产类固定资产抵押为其设定部分担保措施。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章  风险补偿

第二十六条  对市再担保集团和承办担保机构出现的业务代偿,市县两级财政分别通过设立小微企业增信基金等方式予以补偿,市县两级原则上在三年内全额补足承办担保机构和市再担保集团的代偿损失。市再担保集团为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企业贷款项目再担保产生的代偿,按照市区73、市县55比例由市县两级予以补偿(市级小微企业增信基金存入备付金账户中已发生代偿的支出,属于市级已补偿市再担保集团范畴)。承办担保机构担保产生的代偿,由借款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通过增信基金等方式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 市再担保集团每年度初,向市财政局申请弥补上年度代偿损失补偿额,市财政局审查确定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承担的市再担保集团的代偿损失补偿数额,并督促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财政部门将足额补偿资金30天内拨付市级增信基金专户。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市再担保集团从市级增信基金专户中划转补偿资金。

第十一章  增信基金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分别设立小微企业增信基金。市级增信基金由市财政局主导通过整合存量、安排增量、金融机构契约出资、企业出资等方式设立,首期整合设立总规模不低于5亿元增信基金资金池,未来五年内规模达到20亿元以上。基金项下设立若干专项子基金,并视运作进度和实施效果分期实施或调整额度。

第二十九条  运作模式。增信基金主要运用信贷风险补偿、应急转贷资金和投贷保联动等方式,同时,积极探索其他适合我市产业发展和重点领域实际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三十条  市级增信基金委托市再担保集团全资子公司汇融财务咨询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国有企业)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增信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增信基金可参照市级增信基金出资方式、运作模式、日常管理等自行设立。

第十二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合作银行加大信用贷款和政银担业务。

(一)改革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机制,统一纳入市级政府增信基金体系管理,重点用于支持政银担业务风险补偿。

(二)将政银担开展情况,纳入对银行考核指标,与竞争性选择财政性资金存放账户挂钩。

(三)将政府增信基金存放额度、承办担保机构、市再担保集团资金存放与政银担业务开展情况挂钩。

(四)将政银担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人民银行政策支持范围,按规定享受信用贷款购买、利率互换以及再贷款等支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鼓励银行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市财政局将按照金融机构比2019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部分的5%予以奖补,奖补资金可用于员工奖励,县级财政部门也可出台相关激励政策。

第三十五条  优化对承办担保机构、市再担保集团等绩效考核办法,着重考核融资担保余额、放大倍数、扶持小微企业数量、担保费率、风险控制以及稳定就业、缴纳税收等指标,考核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扶持政策等激励约束机制相挂钩。

第三十六条  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机制,并出台相应尽职免责办法,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在担保项目真实、合规、准确、有效的前提下,对于已勤勉尽责的人员可按相关尽职免责办法规定免于追究责任。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增信基金、贷款代偿情况(包括担保金额、实际代偿额、追回的代偿金额等)监督管理工作,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损失部分核销要严格审核。

第三十八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规定足额计提和使用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金,提高风险拨备覆盖水平,加大担保不良资产清收和追偿力度,降低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九条  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各自的管理规定,对小微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和贷后跟踪检查,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在合同或协议中要求小微企业如实提供、授权查询工商、税务、涉诉、水电气、社保等信息,认真履行还款义务。市再担保集团有权对借款企业进行抽查,每季度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在保借款企业户数的10%

第四十条  小微企业未按期还本付息,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核实企业还款能力,采取措施保全或追偿。

第四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代偿前审查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审查银行应予配合。对银行未按约定责任比例承担风险或违反相关操作规定的贷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予代偿。

第四十二条  银行对承办担保机构已履行毕担保代偿责任的担保贷款项目以及应免除担保代偿责任的担保代偿项目,应及时在业务系统中解除担保关系。

第四十三条  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合作暂停机制。当单个银行开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率超过5%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暂停该银行新增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在查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报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该银行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

第四十四条  建立违约信息通报制度。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与小微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要求小微企业同意一旦违约将通过媒体等公开平台将违约情况予以公开、公示。市级银行和市再担保集团应及时将违约的小微企业情况向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保监分局等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201231日。对于按照本实施意见获得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体系支持的,到期守信履约,经营前景好的借款人,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体系将继续予以见贷即保、应急转贷等政策支持。具体担保、代偿、风险分担、代偿上限等条款,将根据疫情影响程度、正常生产生活的恢复情况以及上级政策的要求、本实施意见绩效评估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或延续。

 

附件:《关于印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

操作指引>的通知》(国融担〔202029号)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潍坊监管分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