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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审核要点(鲁金办发[2011]2号文)

添加时间:2017-03-07 09:20:51 阅读次数: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和设立审核要点》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设立和
变更申请材料的规定》的通知
鲁金办发〔2011〕2号
 
各市金融办:
在各级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要件不规范、审核标准不具体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和各地提出的意见建议,为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标准和程序,规范审核,提高效率,现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和设立审核要点》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设立和变更申请材料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审核工作,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发起人正确填报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要坚持从严把关,重点抓好资本金安全、资金运用、高管人员等关键环节的审核。要严格落实经办初审、领导复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审核工作质量。
二、督促和引导担保公司抓紧进行自查整改,为重新确认创造条件。对于现有担保公司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要客观对待,分清问题性质,重在规范发展,加快自查整改,使符合条件的公司尽快获得重新确认。对有意掩盖问题、逃避整改责任,甚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蓄意或合谋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会计报表和虚假审计报告的担保机构和中介机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作出处理。
三、已批准确认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依照规定,按季向监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财务会计表、资金运用和重大事项报告等文件资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变更登记后,于10日内将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金融办备案。对于已确认并给予整改期的公司,由市金融办下达整改通知,并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由监管部门暂停其融资性担保业务,或按规定予以撤销。
四、严格按规定履行有关变更事项报批手续。未经省金融办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擅自变更《暂行办法》规定的须批准变更的事项。已变更的,要限期整改。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确认、设立和变更事项,除符合《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36号)、《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鲁金办发[2010]1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外,还应符合本通知要求。已获准确认公司不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通知要求。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附件:
1. 担保公司审核要点(鲁金办发[2011]2号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