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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和服务细则

添加时间:2017-03-07 10:33:49 阅读次数:
潍坊市融资性担保企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服务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潍坊市融资性担保企业协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促进协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潍坊市融资性担保企业协会章程,制定以下会员管理办法和服务细则。
第二条潍坊市融资性担保企业协会会员须遵守本协会章程,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会员发展
第三条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凡是潍坊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四条申请会员的企业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颂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融资担保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潍坊市融资性担保企业协会会员登记表。
(五)企业简介(纸质材料或电子版资料,以便协会组建会员档案、搭建协会交流平台)。
第五条协会秘书处负责入会申请材料审核与资格审定,报会长签署意见,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章会员管理办法
第六条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潍坊市融资性担保企业协会会员单位,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潍坊市融资性担保企业协会会员有违反章程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其相应的会员资格。经理事会讨论通过被取消资格的,自本协会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取消其。
第九条会员自行退会,应书面申请本协会,并交回协会会员证书。
第四章会员服务
第十条维护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建立咨询、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优先为会员提供同行业交流、培训服务,从中加强和提升会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走访会员单位,及时掌握了解会员意见和要求,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妥善解决。
  会费收取
第十三条潍坊市融资性担保企业协会交纳会费标准为: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2,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
(三)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四)新会员会费从被批准入会的当月开始缴纳,老会员在每年831日前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
第十四条潍坊市融资性担保企业协会收取会费属本协会所有,并按协会章程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使用。
第十五条会费收取后本协会出具财政部门统一收据。
 
第六章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和服务细则,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起实行。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和服务细则,由潍坊市融资性担保企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