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作机构 > 会员须知

会员自律公约

添加时间:2017-03-07 10:34:47 阅读次数:
潍坊市融资性担保企业协会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促进潍坊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行业从业行为,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市场交易中的纽带作用,维护担保市场秩序,建立行业自律制度,潍坊市融资行担保企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决定以身作则,倡导自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从业人员是指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内从事担保业务或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潍坊市融资性担保企业协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四条倡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业务程序,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加入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及其人员应当自觉履行本行业的自律义务: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注册资本金必须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不以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不抽逃注册资本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
二、会员单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行业管理规定,实行科学管理,不参与非法集资、高利放贷、吸收存款、非法理财等违法活动。
三、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加强行业业务信息沟通和协作,积极探讨和研究本行业发展战略,为行业的健康发展献计献策。
四、不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担保业务、不低价竞争客户;
五、不恶意串通担保业务当事人或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担保;
六、不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七、不故意诋毁、贬损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的声誉;

   
第六条本公约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之间开展正当合作,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竞争,以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倡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整体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

   第七条潍坊市担保业协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权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八条公约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取消会员资格或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理。


   第九条本公约所有会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证性进行监督。

   第十条本公约经潍坊市担保业协会会员单位讨论通过后生效,经公约执行机构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本公约的解释权属于潍坊市融资性担保企业协会,本公约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