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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0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

添加时间:2023-08-25 17:45:51 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力度,提振企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持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近日发文,延续优化完善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10项: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0万元。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授权地方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调整为统一减半征收。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0000元。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0000元。

5.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缴。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

6.小额贷款税收优惠。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

7.融资担保及再担保税收优惠。纳税人为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

8.借款合同税费优惠。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

9.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

10.创业投资税收优惠。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按照投资额70%抵免应纳税所得额,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继续按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

这些政策的落地实施,一方面为市场主体切实降低税费负担,另一方面通过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活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财务部徐佳宁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