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建设融资性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通知》(滨政字〔2017〕62号)
添加时间:2017-07-27 17:57:05 阅读次数:次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建设融资性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通知》(滨政字〔2017〕62号),在山东省率先建立融资担保行业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通知》提出,建立县区政府(包括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再担保公司和银行“4位1体”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具体分担比例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40%,市再担保公司承担30%、合作银行承担20%、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包括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风险代偿补偿资金承担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