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发文明确融资担保及小额贷款公司退出问题
添加时间:2018-07-25 16:56:03 阅读次数:次
近日,河南省金融办印发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退出问题的通知,对融资担保及小额贷款公司自愿申请退出、资格被撤销等几种不同退出机制与程序予以明确。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监管部门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属地监管部门将拟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一并告知当事人,责令其上缴《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监管部门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监管部门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由监管部门在当地报纸和门户网站上以公示的方式告知。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监管部门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2.属地监管部门将拟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行政意见在当地主流报纸和门户网站上公示后,上报省辖市监管部门。省辖市监管部门复核,并在当地主流报纸和门户网站上公示后,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在作出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公告之前,通过市、县监管部门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省政府金融办将举行听证会。
4.省政府金融办作出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决定后,在其网站上进行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处理决定同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5.市县监管部门将省政府金融办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决定通知融资担保公司,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河南)记入企业名下。属地监管部门要采取风险防范、处置和监管措施,防止发生风险或风险扩大。
6.《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后,融资担保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必须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直至责任解除,但不得继续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7.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后,若需将公司予以注销,须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被取消的,监管部门工作程序比照“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程序办理。
来源:普惠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