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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20亿元!中央财政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试点城市

添加时间:2019-08-15 17:21:45 阅读次数:

日前,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将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20亿元支持试点城市工作,期限暂定3年(2019-2021年)。

对东、中、西部地区每个试点城市的奖励标准分别为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参照开展省级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可由试点城市统筹用于金融机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或代偿,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这也是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的具体举措之一。同时,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鼓励试点城市积极探索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

财政部金融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试点工作坚持地方为主、中央引导,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资金支持,鼓励试点城市结合实际先行先试,引导金融资源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支小助微”,同时通过以点带面、上下联动,进一步优化我国金融发展环境,推动实现增加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目标。

在申报评审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择优确定辖区内试点城市。为更好发挥统筹资源、优化平台、创新服务的作用,试点城市一般应为地级市(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下同)、省会(首府)城市所辖区县、国家级新区。地市级行政区少于10个的省、自治区(包括吉林、福建、海南、贵州、西藏、青海、宁夏,共7个省区)及5个计划单列市每年确定1个试点城市;其他省、自治区及4个直辖市每年确定2个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可重复申报。

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内试点城市评审方案。有意向的城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试点方案编制工作,确定绩效考核目标,细化工作任务,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公开竞争性方式进行联评联审。

“为确保政策效果,试点城市工作将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财政部金融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第一,绩效评价原则上均选择可直接提取统计数据的定量指标,包括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总体状况、完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情况、金融综合服务和创新情况、金融带动地方发展情况等。第二,相关部门各司其责: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负责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总体状况、金融综合服务和创新相关指标;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相关指标;科技、工信部门负责金融带动地方发展相关指标。第三,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提前预拨,第二年根据绩效考核情况进行结算,对绩效不达标的城市将取消试点资格并追回奖励资金。考核结果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审核,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全程参与。

按照《通知》要求,每年3月31日前,省级财政部门应将本年度试点城市名单、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及评价指标表等材料提交财政部,同时提交上年度试点城市的绩效评价结果等材料。由于今年发文较晚,省级财政部门应抓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本年度试点城市名单、实施方案、绩效评价指标表等材料报送财政部。以后年度试点城市申报和评审工作时间严格按照《通知》执行。

按照试点城市名额分配办法,每年约可支持60个试点城市,若不考虑同一城市重复申报情况,3年合计可支持约180个试点城市,覆盖全国地市级行政区达到50%左右。财政部将会同有关方面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加强跟踪指导,确保试点工作早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