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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添加时间:2020-07-24 17:15:10 阅读次数:

6月17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了“推动普惠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逐步提高信用贷款、首贷和无还本续贷的规模和比例,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的内容;第二十二条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中增加“推动商业银行完善内部考核机制,增加普惠金融在考核中权重占比,降低普惠金融利润考核要求,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客户服务情况考核权重”的内容。《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原则上不低于5倍,担保代偿率可以达到5%。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销,并按照规定补充资本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已经履行相关勤勉尽责、合规审查义务的,可以不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还规定,本市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应当优先保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营发展带来的充实资本金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