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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贷联动首批试点即将出炉 “股权+债权”服务企业

添加时间:2016-03-16 10:25:36 阅读次数: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3月8日,银监会副主席曹宇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投贷联动进展很顺利,首批试点很快就要公布,将会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试点。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部分银行已经入选首批试点名单。其中,有入围股份行相关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该行实施投贷联动的主要切入方式是运用“股权+债权”的金融工具为企业提供服务。而一家积极争取参与试点的城商行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银行参与“投贷联动”试点有一个条件,是其总部所在地必须有国家级高新园区。
“投”端通过控股平台介入
所谓投贷联动,是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的重要形式,它是指商业银行在创业投资机构(VC/PE)对创业企业评估、股权投资之后,以债权形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形成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之间的联动融资模式,实现商业银行、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企业之间的共赢。
根据现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贷款通则》第20条则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那么,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变更的情况下,“投贷联动”首批试点具体将如何实施?
上述股份行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该行实施投贷联动的主要切入方式是运用“股权+债权”的金融工具为企业提供服务。主要分为两种:一是银行借助金融体系中的银行、信托、券商、资管等投资交易主体的产品评估能力和价值发现能力,更有效识别企业机会,为企业提供间接融资服务;二是银行在给予客户间接融资服务的同时,介入企业资本形成和资本交易环节,为客户提供直接融资服务,主要合作对象为信托、券商、产业基金、私募基金等机构。
已有多家银行积极尝试
2015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完善商业银行相关法律,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加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
据了解,投贷联动主要操作模式有三种:第一种是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目前,国内银行普遍采用此种模式。一方面,商业银行凭借自身广泛的客户资源,为风险投资机构筛选推荐优质企业,并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包括财务顾问和托管在内的综合服务;另一方面,商业银行通过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在风险投资机构对企业已进行评估和投资基础上,以“股权+债权”模式对企业投资,形成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联动。
第二种是商业银行集团内部投贷联动。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已成为未来发展趋势之一。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下属直接投资机构,再由该下属投资机构在国内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在集团内部实现对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投贷联动。
第三种是商业银行设立股权投资公司。该模式严格来说也是集团内部投贷联动的一种,但与上述模式相比,是更为直接的投贷联动。如美国的硅谷银行通过其集团旗下资本投资公司直接对高科技中小企业进行投贷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