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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潍坊市融资性担保企业协会章程

添加时间:2017-03-07 10:30:02 阅读次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潍坊市融资性担保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WeifangAssociationforPromotionofFinancingGuarantee,缩写为WAPFG.  。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潍坊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提供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优化会员发展环境,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指导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新,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困难。
第四条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潍坊市民政局,本社团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推动银担长期稳定合作,建立公平诚信、互利互惠的银担合作关系;
(二)组织从业人员、企业高管培训及担保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三)制定行业服务规范,组织制定和签订行业公约、协议协定,开展行业自律,并监督执行,引导同业公平有序竞争、健康持续发展;
(四)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诚信制度,推进行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
(五)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潍坊市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及省金融办许可设立的批复,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社会团体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且会费标准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应当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死亡或失踪;
(二)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辞职;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聘任制秘书长不具备会员资格,不参与理事会、会员大会表决,可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设监事1名。
第三十条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在本团体的会员、专职工作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本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且监事不得与以上人员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聘任制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直、公正、诚实。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6年8月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