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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融资性担保企业协会担保行业规范

添加时间:2017-03-07 10:31:34 阅读次数:

 一、  严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要诚信守法经营,自觉维护金融安全、社会稳定,严禁以任何形式从事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受托理财、合伙骗贷、暴力催债等容易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的违法违规活动;
(二)要将资本金主要用于发展担保业务,不得向客户直接发放贷款;
(三)要确保资金账户充实,不得抽逃资本、虚假注资。
 
二、  规范管理客户保证金
(一)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加强反担保抵(质)押物管理等其他方式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二)对于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不得与基本账户、一般账户等其他账户混用;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当地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客户保证金专户,专门用于客户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代偿,确保专款专用;
(四)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违约代偿,严禁将客户保证金用于委托贷款、对外投资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
(五)担保责任解除后,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将客户保证金退还客户,不得随意扣留,不得通过代客户理财、截留客户贷款等形式在帐外变相收取客户保证金。
 
三、  规范搭建公司组织架构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监管制度要求加强自身建设,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有符合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的最低限额;
(三)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机构治理的有效性;
(四)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与跟踪管理制度、风险预警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债务追偿与处置制度,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五)内设业务部门要与风险控制部门相互独立,并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四、  规范发展担保业务
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担保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五、规范提取风险准备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六、规范披露业务信息
(一)融资担保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经营业务信息,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送;
(二)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将机构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与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债权人和监管部门;
(四)要积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签订授信合作协议,提高担保业务经营信息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