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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政策(国家43号文、省11号文、市1号文)

添加时间:2017-03-07 10:32:50 阅读次数:
担保政策
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为主动适应融资担保行业改革转型要求,促进行业加快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为导向,以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基础,以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融资担保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为抓手,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对于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融资担保业务,尊重其准公共产品属性,政府给予大力扶持;对于其他融资担保业务,鼓励其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是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加快行业法治建设,推进科学监管,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在严守风险底线的同时为发展预留空间;坚持发展导向,以规范促发展,把握好规范经营与创新发展的平衡。
  (三)发展目标。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做精做强,培育一批有较强实力和影响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基本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机构体系;省级再担保机构三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完善银担合作模式,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散机制;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较快增长、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五年内达到不低于60%的目标;出台《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及配套细则,基本形成适合行业特点的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形成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
  二、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四)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以省级、地市级为重点,科学布局,通过新设、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主力军,支撑行业发展;支持专注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兼并重组,发挥资本、人才、风险管理、业务经验、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做精做强,引领行业发展;以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标准,加大扶持力度,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
  (五)加强融资担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融资担保机构是行业发展的基础和关键,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按照信用中介的内在要求,经营好信用、管理好风险、承担好责任,提升实力和信誉,做精风险管理;坚守融资担保主业,发展普惠金融,适应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发展趋势,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丰富产品和优质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接地气”优势和“放大器”作用,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提升客户价值,形成独特核心竞争力。
  三、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
  (六)加快再担保机构发展。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进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三层组织体系,有效分散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发挥再担保“稳定器”作用。
  (七)完善再担保机制。发挥政府政策导向作用,研究论证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发展。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推动省级再担保机构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统一的融资担保体系;完善再担保机制,提升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统一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八)改进完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和省级再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情况;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坚持保本微利经营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着力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四、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构建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
  (九)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合作模式。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发挥作用,加大投入,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政银担合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推动以省级再担保机构为平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发生的风险进行合理补偿,推动建立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
  (十)完善银担合作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原则,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积极扩大、深化银担合作;在与省级再担保机构达成的合作框架下,对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或者只承担部分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可以适当下调风险权重。
  (十一)优化银担合作环境。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要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加快开展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记录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再担保机构要根据信用记录,对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差异化管理,提高风险控制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再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要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促进银担合作稳健发展。
  五、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守住风险底线
  (十二)加快监管法治建设。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制度建设,推动《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尽快出台,完善融资担保监管法规体系;加大监管指导和监督力度,切实维护监管法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统一的行业信息报送和监测系统,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领域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对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妥善处置风险事件;对失信、违法的融资担保机构建立部门动态联合惩戒机制。
  (十三)明晰地方监管责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作为监管责任主体,要重视监管工作,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等监管资源配备;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关系,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监管,两手都要硬。地方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积极探索实施分类监管,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和监管协同,提高监管有效性;对于辖内融资担保重大风险事件,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置,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建设。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建设,积极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在行业统计、机构信用记录管理、行业人才培养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行业监管提供有效补充;制订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的战略规划,研究制定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推进队伍建设。
  六、加强协作,共同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
  (十五)落实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好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对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
  (十六)营造支持发展的良好环境。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保证融资担保行业会计信息质量;健全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规范、有序地将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强信用管理;依法为融资担保机构进行抵(质)押登记,并为其债权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协助,维护融资担保机构合法权益。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继续开展对非融资担保公司的清理规范,加强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具体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国务院
                             2015年8月7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201543号文件促进
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61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统筹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互助担保的协同作用,加快提升融资担保行业整体实力和服务水平,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融资担保行业转型升级
(一)加快实施“四个一批”。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为基础,推进全省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做精做强,通过增资扩股做大一批、重组联合做强一批、提高标准改制一批、严格监管淘汰一批,力争到2016年年底前,每个设区市至少发展1家资本金1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2017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发展1家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其中GDP总量达到300亿元以上的县(市、区)至少发展1家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新型融资担保机构体系。
(二)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针对融资担保行业低收益、高风险特点,市、县(市、区)政府要持续加大投入,通过基金股权注入、引进民间资本参与、重组整合现有担保机构、争取专项资金扶持、利润积累转增资本等方式,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通过新设、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省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源整合工作,争取在省管机构层面组建一家资本实力雄厚、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大型融资担保机构,为构建全省统一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创造条件。设立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通过省级预算安排、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和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3年筹集资金10亿元,吸引社会资本使基金规模逐步达到40亿元以上,以股权形式出资参股省内主要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对省、市、县(市、区)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优先给予支持。
(三)建立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从中央下达我省的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中安排资金,并适当吸收银行机构投资入股,成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专注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以建立健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为重点,经批准有计划地在粮食主产县(市、区)或其所在市设立分支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市、县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逐步建成覆盖全省的农业信贷担保网络,为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专业化、低成本的信贷担保服务,促进粮食持续稳定增产和现代农业发展。
(四)强化再担保服务功能。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统筹推进全省再担保体系规划建设,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加快构建我省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双层组织体系,有效分散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更好地发挥再担保“稳定器”作用。按照政府主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推动再担保机构以股权投资、再担保业务和技术支持为纽带,完善再担保机制,逐步统一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扩大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省再担保集团要壮大资本实力,坚持政策性、专注性、特殊性原则,认真履行省政府赋予的政策性再担保职责,努力做到广覆盖、小额度、低费率,集中精力做好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再担保业务,大力发展比例再担保、连带责任再担保等增信业务,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集团内部再担保与直保之间的风险防火墙,不断强化再担保服务功能。
(五)改进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的考核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情况;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坚持保本微利经营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着力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二、鼓励改革创新,努力探索融资担保可持续性商业模式
(一)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机构是行业发展的基础和关键,要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坚持以融资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立身之本,充分发挥其连接银行和客户的桥梁作用,确保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业务实现较快增长,融资担保费率处于较低水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担保,要控制单户贷款担保额度上限,执行优惠担保费率。力争到2020年,全省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的2.5倍以上,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责任余额占全省融资担保在保责任余额的比例不低于80%
(二)积极支持重大工程建设。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中国银监会等六部委《关于融资担保机构支持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号)要求,努力发挥担保增信作用,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非融资担保服务,缓解小微企业信用不足问题。小微企业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向融资担保机构提出投标保函申请,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向融资担保机构提出履约保函申请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快速出具保函。小微企业签订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操作流程,提高担保审批效率,适当降低担保费率,为小微企业快速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合作银行要为小微企业担保融资业务提供审批绿色通道。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服务,支持其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三)加快融资担保体制机制和业务创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担保行业,鼓励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发挥资本、人才、风险管理、业务经验、品牌等优势进行兼并重组,引领行业发展。允许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担保机构在县域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允许融资担保机构之间采取股权、技术、管理或联保、分保、反担保等方式开展横向联合与协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针对不同细分市场开发新产品、新业务,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提升客户价值。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产业链担保、供应链担保和商圈担保等特色融资担保业务,支持开展“担保+资产管理”“担保+融资租赁”等创新业务,增强核心竞争能力。有条件、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综合化服务平台,开发多元化担保业务,发展非融资担保业务,开展企业债券、集合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和信托计划等直接融资担保业务,提供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增值服务。支持保险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通过“银行+担保+保险”的业务模式分散担保风险。要适应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发展趋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审慎探索开展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
(四)加快提升审慎经营和内控管理水平。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坚守信用中介的本质属性,下功夫做精风险管理,经营好信用、管理好风险、承担好责任,依靠管理、信誉和实力赢得竞争优势。要加强公司法人治理建设,建立健全协调运作、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部审查制度,探索引入市场化机制由专业团队负责具体经营管理。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事后追偿、风险预警和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规范业务操作流程。要重视人才储备和培养,发展企业文化,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三、不断深化银担合作,促进互利共赢共同担当
(一)完善银担合作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按照“自愿平等、互信互利、长期稳定、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对接参与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简化手续,降低门槛,积极扩大深化银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以再担保为平台达成合作协议的融资担保机构,要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或者只承担部分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可以适当下调风险权重。要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二)优化银担合作模式。探索多样化的政银担合作机制,积极推动以再担保为平台扩大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鼓励市、县(市、区)政府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建立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推进省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风险分担试点,根据合作情况按比例承担风险;鼓励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省级分行积极向总行争取融资担保机构准入和风险分担政策,逐步在全省全面推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推进银担合作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积极搭建政银担三方沟通平台,妥善解决银担合作中涉及的信息共享、合作准入、风险分担和担保机构资本金、客户保证金管理等问题。
四、创造良好的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环境
(一)有效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强化县(市、区)政府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等监管资源配备,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关系,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监管,把握好规范经营和创新发展的平衡,在严守风险底线的同时,为发展预留空间。要强化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全省融资担保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领域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加大融资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监管力度,及时查处变相收取、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等违规行为。完善融资担保机构分类监管制度,探索建立资本金限量托管制度,做好经营许可证集中换发工作。建立完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测试系统,支持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建立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基地和继续教育基地。
(二)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对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融资担保业务,要尊重其准公共产品属性,持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健全完善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对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相关业务代偿损失,由担保机构、代偿补偿资金、贷款银行等合作各方共同承担。综合运用代偿风险补偿等多种措施,有效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探索建立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救助机制,防范化解巨额融资担保代偿风险。落实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免征增值税等工作。融资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规范抵质押登记。对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涉及不动产和车辆、船舶、设备及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时,有关登记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在办理有关抵质押物产权确认及登记过程中,融资担保机构可以与被担保企业协商确定抵质押物的价值,也可商请有关单位依法评估,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融资担保机构要灵活运用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以及列入中国人民银行试点地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进行抵质押,探索运用仓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蔬菜大棚等进行抵质押,不断创新反担保方式。
(四)发挥行业自律职能作用。省融资担保企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在行业统计、机构信用记录管理、行业人才培养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行业监管提供有效补充。要加强行业交流与协作,不定期举办由融资担保机构、银行和企业参加的项目推介活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行业自我发展能力。
(五)加强诚信机制建设。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合作企业之间要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损害对方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征信管理部门要逐步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征信系统,对失信、违法的要建立部门动态联合惩戒机制。加强法治建设,有关部门要依法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债权保护和追偿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418
 
 
 
 
 
 
 
 
 
 
 
 
 
潍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全市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
潍政字〔20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43号文件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6〕11号)文件精神,主动适应融资担保行业改革转型要求,统筹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和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快提升融资担保行业整体实力和服务水平,切实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并举、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并重的原则,按照“减量增质,做精做强”的要求,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推进银担合作,创新业务模式,加强行业监管,优化发展环境,努力打造以国有资本为主导、多元资本共同参与、担保功能强健的融资担保新格局。力争到2020年,全市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的2.5倍以上,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责任余额占全市融资担保在保责任余额的比例不低于80%。
二、发展壮大融资担保行业
(一)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通过新设、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主力军,支撑行业发展,力争到2017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发展1家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其中GDP总量达到300亿元以上的县(市、区)至少发展1家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通过财政注资、兼并重组、资本市场募资、基金股权注入、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等方式不断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强化再担保服务功能。市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要通过增资扩股、资源置换等方式继续扩大资本实力,坚持政策性、专注性、特殊性原则,认真履行市政府赋予的政策性再担保职责,努力做到广覆盖、小额度、低费率,集中精力做好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再担保业务,大力发展比例再担保、连带责任再担保等增信业务。要以再担保业务为纽带,健全完善市担保联盟,突出再担保功能,发挥再担保增信、分险和稳定器作用,充分调动融资担保机构的积极性,提升全市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三)支持服务农业扶贫和重大项目建设。利用好全市扶贫(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市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平台开展扶贫(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运用好全市扶贫(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融入全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加大对全市“三农”产业的担保支持,为农业特别是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涉农企业和涉农扶贫项目提供专业化、低成本的信贷担保服务,促进全市粮食持续稳定增产和现代农业、扶贫事业发展。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支持其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四)推进现有机构布局优化升级。推进全市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通过增资扩股、联合重组、改制淘汰等方式,进一步优化现有机构布局。鼓励有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发挥资本、人才、风险管理、业务经验等优势,开展兼并重组,做精做强,提升核心竞争力。力争未来3年实现行业总注册资本金及平均单体注册资本金稳定增长,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新型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参与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适应市场需求,创新服务产品,提高对小微企业服务水平。鼓励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依托股东产业背景,发挥专业、服务、机制等优势,着力在特定行业、特定业务领域形成具有特色的担保经营模式,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势互补、错位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金融办负责)
三、优化政银担合作模式
(一)建立政银担合作沟通机制。市金融办、潍坊银监分局要继续通过潍坊市银担合作业务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推进银担合作的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数据互通、定期通报等形式,积极搭建政银担三方沟通平台,推动解决银担合作中涉及到的合作准入、风险分担和担保机构资本金、客户保证金管理等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情况与财政性资金存款及金融机构考核激励等挂钩,定期评估合作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金融办、潍坊银监分局负责)
(二)不断完善银担合作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作为,按照“自愿平等、互信互利、长期稳定、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参与全市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不断强化与全市依法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的深度和广度。要积极争取上级行对我市的信贷政策倾斜力度,提高银担合作准入审批效率,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尽可能提高融资担保机构的授信额度。对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政府性、行业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提供分担风险、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要改进对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不得在业务保证金之外收取其他保证金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融资担保资质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责任单位:潍坊市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负责)
(三)创新优化银担合作模式。探索多样化的政银担合作机制,依托市担保联盟体系为平台,抱团发展,扩大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动再担保机构以股权投资、再担保业务、技术支持、增信支持为纽带,逐步统一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促进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扩大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鼓励县(市、区)政府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在全市推广“助保贷”业务,推动市、县两级设立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四、切实加强行业监管
(一)有效落实监管责任。市金融办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工作。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强化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融资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监管力量与机构准入相适应”原则,各县(市、区)要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等监管资源的配备。要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关系,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监管,在把握好规范经营和创新发展的平衡,在坚决严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的同时,为发展预留空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建立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在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查、日常业务监管、重大风险防范应对等方面实现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实施分类监管,实现“低风险促发展”的正向激励和“高风险严监管”的负向约束;进一步加强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的有机结合,通过引进第三方中介机构现场检查,实现对风险的精准防控,提高监管效率;充分利用全省金融综合服务信息平台融资担保系统,实施非现场检查,加强行业监测和预警;结合融资担保机构分类评级工作,实施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管理模式,形成多层次监管协同机制。充分使用监管部门履职评价制度,从机制建设、职能设定、人员配置、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统计材料报送等多方面对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履职评价考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金融办负责)
(三)改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评机制。各级财政部门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应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盈利要求,建立以担保费率、放大倍数、担保额、代偿率、服务情况等为指标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着力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
五、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一)落实财税奖励政策。积极引导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依据《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省再担保集团申请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损失补偿。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免征增值税等工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二)支持发展多元化担保业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在聚焦主业、规范经营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担保产品和业务模式等创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新工具,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融资特点,创新担保产品,提高差异化服务水平,鼓励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融资性担保业务和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探索通过担保与小贷、融资租赁、风投、保险等金融、类金融产品的创新业务,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综合性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金融办负责)
(三)规范抵质押登记。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涉及不动产和车辆、船舶、设备及其他动产,股权、应收账款、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抵质押登记和营业场所消防验收、工商登记时,有关登记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登记成本,并不得指定评估机构进行强制性评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知识产权局、潍坊海关负责)
(四)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征信管理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征信系统,缓解融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融资担保业务开展创造条件。依法加强融资担保债权保护,有关部门要为担保债权的追偿和处置提供指导和协助,涉及司法追偿的要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将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融资担保机构联合行动,共同打击逃废融资担保债权的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监分局、市金融办负责)
(五)强化融资担保机构行业自律和专业化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市融资担保企业协会作用,引导各融资担保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在业务合作、数据统计、信用记录、人才培养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鼓励各融资担保机构结合实际,制订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计划;严格对照监管要求,切实做好融资担保机构初任董事、监事的业务培训;每年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尽职调查、信贷风险审查等专题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推进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融资担保企业协会负责)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加大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扶持力度,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具体举措,确保取得实效。
本意见自2017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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